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办法
2021-06-19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与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除外)以及为物资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章练习访问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代理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存在合伙、合作经营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资质等级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共同承担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营业执照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除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
(1)招标人是对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
(二)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招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三)近3年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聘用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派出的业务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至少3名经代理机构注册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开展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
(1)转让、分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借用他人投标代理资格证书从事投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质证书或超出招标代理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项:
(1)在工程技术、概算、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实力;
(二)有类似建设项目的投标经验;
(三)有专门的投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的专职投标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项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并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一)代会中标公告;
(二)代计专招标邀请函;
(三)代讯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投标人审核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准备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准备工程量清单;
(七) base;
(八)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回答问题,起草答辩记录;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投标;
(十一)准备一份关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及相关事项公示手续;
(十三)代设定合同;
(10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注明:
(1)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四)在本机构注册的项目负责人和两名以上负责代理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表演期;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签到时间地点;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活动:
(1) 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规降价、操纵招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投标机构勾结,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投标,公开招揽,暗中决定四川网站建设代理,肢解发合同;
(四)指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程序担任招标代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标准的费用承包业务,不得以低收费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不得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条件或收取任何费用。投标人不得收取登记。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没收。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销售收取费用;投标中使用的图纸和材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和材料的,押金将退还。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标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请求予以拒绝。
招标人对委托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对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和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提供。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贿赂、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方式承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除、歧视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在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同一个项目。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存在从属关系,不得存在股东、合作经营等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这种做法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方勾结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受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抄送所有人保管,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协商时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代理信息数据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专职技术人员、经营情况、不良记录、资质认定审核等信息,并予以公布。将其公之于众。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颁发资质证书,给予警告并拒绝受理。 1年内申请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处3万元罚款,吊销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并处收回其资格证书。年内不接受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对其招标代理机构不产生影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在同一个项目中从事相同的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安排机构非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招标代理工作;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相关文件资料或拒绝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不会以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方式拒绝招标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通知并批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并依法追究招标人的责任。 3年内禁止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担任招标代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元和三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开除、开除职务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取消、暂停或者取消,由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机关确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确定。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处罚结果抄送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四川网站建设代理,并记录在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中。属于甲级资质代理机构的,省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限制或排除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非法干预投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