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持续完善
2021-07-05
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不断完善我市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征发[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长政发[2017]9号文立即作废。
一、文档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改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市持续着力完善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201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发布长征发[2017]9号文件,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形成了指导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国家、省、市相关改革,特别是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条例》,对政府投资计划决策、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管理提出新要求。上级精神,解决我市政府建设和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投资项目,必须及时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有两部法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和《营商环境优化条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省委实施意见》等多项政策文件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
二、文档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 坚持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决定。和服务”。将文件中政府投资管理的最新要求明确写入《办法》,细化具体操作,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改革决策衔接统一。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更加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针对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的普遍问题,修改过程为问题-以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为导向,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不仅严格规范管理,更有助于高效推进项目建设。项目。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现文件可操作性。起草期间,市相关单位共组织了十余场座谈会和座谈会,征求了五次以上的书面意见。 6个月多维度反复征求意见,深思熟虑,力争文件修订网站建设项目管理,既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又要更好地适应本市实际,方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并确保严谨、科学和可操作。
三、文档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修改以长征发[2017]9号文件为改进蓝图,着力全面贯彻上级法规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出现的共性问题在当前项目建设中,重点建设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新发布的文件共分为11章75条。与原文件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近年来,我市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年度计划征集和布局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市发改委将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提出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作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进度评估,以往全市规划包括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但此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已获批可研或概算。根据要求,我们原计划书的前期项目和新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纳入。计划的正文。因此,我们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管理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储备目录。不符合计划条件的项目暂列入储备目录,条件成熟时自动调整入计划。不仅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工作实际,也为筹备项目的顺利转型提供条件。
(二)关于项目审批管理。我们参考省内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十八条,审批流程分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同时,将本市以往的项目审批改为项目建议审批,为优化审批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储备目录不能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另外,对于政府投资的小型建设项目网站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建设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清单一、技术计划简化建设项目,相应简化审批程序,如第二十六条印发市政府办公厅《2020-2021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政府采购配额标准》,提出“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项目明确来源”此外,原《办法》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原则上部门预算在预算总额内的,现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 ”主要推动示范合同的实施。未按照示范文本签署的合同文本。 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和1亿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必须按程序报政府法定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此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17)65号)的精神,精简合同审查程序,进一步强化政府合同法律审查责任签约方。
(三)关于投资控制管理。目前,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繁重,财政资金投入压力加大,项目超支现象近年来依然存在。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初步设计的投资预算作为控制总投资的“零鼻子”一方面,我们强调预算不应超过投资概算的10%,否则项目单位必须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或缩减建设规模;另一方面,要把核准的预算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作为公司投资的重要依据。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此次我们参照省级办法,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责任部门明确,超预算募集资金任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责任部门承担。 根据单位性质和预算超支原因,明确了若干处理办法。
(四)关于资金管理。原《办法》规定“因政策原因调整项目价格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调整或支付项目费用。”根据《条例》和实际情况,本部分根据市财政局和市平台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使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同意上述调整在合同中的适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分担风险,明确权责边界条件、范围、计量和定价规则、支付程序、双方权利义务等,强化项目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合同约束管理,同时明确超出部分在施工期间不做调整或支付。等实施。这两个都实现了。 《条例》提出“建设不预付资金”要求,同时继续强调投资控制。
(五)关于监督检查和问责。参照《条例》,进一步细化评估监督,特别是项目后评估工作。并在第65条中明确加强超前建设项目的纪律问责:“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多次变化、超过合同价格、超概率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发函警告,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实施机构的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以及工程咨询、成本、评估等中介结果的不足。建设项目超过10%的,依法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接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进一步科学理顺层级管理关系。原《加强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湘江新区、国家公园、区县(市) ) 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根据本办法,也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湘江新区、国家公园、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情况不同,整体执行上可能存在管理不匹配的情况,另外,各地区制定的措施需要上报市人民政府,以备不时之需。审批并增加管理环节。因为《办法》的重点是管理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参考修改,并删除报市政府审批的链接。 新区、园区、县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授予其依法自主管理的权力,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