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2021-10-11
省政府办公室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厅、省直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信息领域公益事业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透明度,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更加公平公正。公正分配社会福利资源,
(二)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外,积极公开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各方面、各环节的信息。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福利信息,明确披露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
坚持便民利民。面对基层,贴近群众,用各种方法来发布信息,解释政策,加强指导,使群众能看到,了解,获取,参与和监督,以及方便群众办业务政府网站建设 指导思想,并开始业务。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加大公开力度,提高透明度,推动高质量公开。
(三)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化水平显着提高,社会福利事业透明度显着提高,社会福利资源配置合理化。更加公平公正,公众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信息需求和关注得到更好的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披露内容。
一、决策信息披露。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要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在重大决策公开之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比较和猜测,要认真对待,妥善回应公众意见和建议。
2、管理和服务信息的披露。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信息,以及年检报告、评价检查、奖惩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和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放,
3﹒ 公开实施和结果信息。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披露力度,积极披露社会公益事业领域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情况。扶危济困政策的主要成效。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公开,准确记录资金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公示。
(二) 突出披露要点。
一、抓好脱贫攻坚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精准扶贫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精准扶贫综合政策文件、扶贫工作方案、行业部门印发的扶贫政策文件等相关扶贫政策措施。以确保人民的知情权。实行扶贫项目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库中的所有项目必须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围,全程公开,重点关注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实行扶贫资金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示、谁使用、谁公示”的原则,分级公布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和审计 公布情况,确定资金去向、向何处公开。及时公布脱贫攻坚成效、检查验收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奖惩等情况,向全社会展示脱贫攻坚成果。(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群众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法律政策,重点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受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等,包括救助条件、覆盖范围、对象识别、救助等标准、审批程序等。分城市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城乡极端贫困扶持标准。经审查,纳入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范围。由乡(街道)按照低保的认定和公示程序予以公示。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将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申报、查询和监督。的群众。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公开,既保证了宣传的有效性政府网站建设 指导思想,维护了底线,又保护了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办、省医保局、省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负责)
3﹒ 教育领域。积极回应群众对教育的关切,重点公开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信息。密切关注直接利益关系和突出实际矛盾问题,重点披露有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使用情况,落实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义务教育教学区范围和招生规模信息。按照“谁批准,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民办学校的资质、质量、办学地址、招生范围和目标等信息,收费标准和主管部门。积极公开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包括资助标准、资助范围、申请程序等信息;大学生入伍服兵役、直招士官、离退休、大学毕业生到苏北基层领取学费补偿就业政策,包括资格信息、申请程序等。 定期公示义务教育进展情况。教育控制辍学,确保县级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 基础医疗卫生领域。依法公开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定期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苗接种信息,及时公开传染病防控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服务机构。及时公开疾病应急信息,救助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紧急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开” 卫生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查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查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查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查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抽查等信息,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管。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卫生监管。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进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通过讲座和咨询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 生态环境领域。坚持环境新闻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我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成果。实时发布全省及13个区市未来5天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以及全省重污染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定期公布全国考核断面水质情况,认真做好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示工作。加大重点监测企业监管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企业基本信息、自我监测计划、自我监测结果、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及时公开环境监管信息,重点抓好中央环保督查整改情况和全省环境执法监督,查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重点环境投诉和投诉,加大对典型环境的曝光力度。环境违规。及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批准情况和批准决定等信息。
6﹒ 灾难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预警预报、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等信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灾害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知情权。法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求披露、救灾资金物资拨付、救灾捐款接收、救灾捐款使用、灾后恢复重建等。快速高效发布可能引发事故和灾害的风险信息和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的,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及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进展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消除公众的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消除公众的疑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理等信息。(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积极公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活动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公益、平等、便民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及时公开文化服务设施和产品信息,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基层文化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积极向社会推广公共文物、书画、戏曲等公益性文化产品,以及文化表演、展览、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及时发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宣传展示活动等,大力向社会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发布全民健身服务动态、科学健身指南、运动健身消费券、免费或低价开放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信息。文化体育预算决算、国有资产信息、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按规定公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在上述公开重点的基础上,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和行业应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继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要按照各自职权、职责和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督促相关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慈善组织如实披露社会公益事业信息。省级扶贫、教育、民政、应急、文化、体育、生态环境、
(三)拓展公众渠道。
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风格统一的要求,社会福利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以收集展示,供公众查询和使用。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媒体和方式,针对性发布、精准推送,使社会福利建设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更接地气,保证老百姓看得懂。稳步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跨部门核查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依法依规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大程度满足公共信息化需求。
(四) 加强政策解读。
坚持将政策制定、政策解读、政策实施作为系统工程,做好政策发布、政策问答、线上互动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传达政策意图、具体措施、相关规定等。并注重更多用客观事实来解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进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敏感事项及相关政策存在地域和领域差异的,在政策公开时要及时说明清楚,以免产生误会和误解。及时有效地预测、跟踪和处置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领域的舆情,正确引导社会关切。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性,建立常态化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地方和本部门主动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梳理社会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夯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考核评价。
各地要将公益事业领域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实效。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 加强监督和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报告制度,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不到位,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1 日
(此作品已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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