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示范标准企业规范及示范类型企业发展规范
2021-11-09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规范(试行)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规范(试行)
商务部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规范(试行)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规范(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开通电子商务平台示范类型之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二、演示类型
(一) 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购平台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网络渠道,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饰、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票、旅游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以及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上述业务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店服务。
(二)企业对企业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针对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专业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开展线上销售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传统企业指实体销售网点,仅成立时从事实物市场购销业务,且仍是一家仍以实物市场购销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型号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200) 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的应用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我的国家。
2.通过互联网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论文5000,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明,并公开经营许可证明上的信息和可明确识别的信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只能进行商业活动。
3.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稳定可靠,已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公司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和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体系,以及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比上年稳步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购销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占其购销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具有创新性、特色和强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业务创新,以特色的经营产品、特色的经营方式、特色的服务形式。公司业务的产品种类、市场份额、用户规模不断扩大。
7. 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可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效益。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满足公众便捷安全的消费需求。
8.公司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9.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购平台运营商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如果是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超过150人,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50%以上;
(3)对传销、诈骗、贩卖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有相应完善的管理和防范措施。
10.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企业会员超过3000家;
(2)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
(3)企业员工总数100余人,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和技术人员占50%以上。
(4)未从事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完善的管理和防范措施。
1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10余人;
(3)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单和付款流程。
(4)对传销、诈骗、贩卖违禁品、造假、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有相应的完善管理和防范措施。
四、工作流程
1.各处声明。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报关单,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许可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并报送税务总局。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确定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7份) ) 到商务部。
2.专家评测。商务部组织行业专家按照示范创建规范对申报企业的文件进行评审电子商务网站建设论文5000,必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3. 公示结果。拟示范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公布。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
4. 发布公告。公示期间对拟设立的示范企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总局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商务部办公厅。
五、动态管理
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状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作为动态考核内容上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 已设立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业务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被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1)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拖欠工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3)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处罚;
(4)还有其他不再符合模型标准的情况。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商务部(商务服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