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制作 网站所有人和实际制作方不一致怎么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jsp制作动态网站
2022-07-08
编者注
网站制作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工作,为此很多站长把网站制作委托给专业机构。那么,在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网站所有者与实际制作者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本文作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对相关界人士有所启发。
当网站所有者与网站实际制作者不一致时,前者往往被视为直接侵权人,成为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站所有者经常辩称实际制作者是第三方,实际制作者应承担责任。对于此类问题,需要区分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明确著作权侵权主体,确定侵权责任人。但是,如果网站所有人与权利人达成调解,然后以调解案件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网站的实际制作者赔偿损失,则不能直接认定侵权成立并采取调解金额作为网站所有者的损失。版权法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网站所有者与网站实际制作者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广告发布、视频制作等商业活动中也很常见。如果在网站制作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相关图片、视频、软件等作品,可能会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网站所有者与网站实际制作者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但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一切责任由委托的实际制作者等承担,但网站所有者通常被视为案件中的直接代理人。侵权者成为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站所有者经常辩称实际制作者是第三方,并且他们已经与第三方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切责任由制作者承担,并且经常需要额外的制作者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或本案第三人。
当事人网站制作应添加为被告人还是第三人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和主张。其次,在被指控侵权后,网站所有者应有义务告知实际制作者。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网站所有人也无法明确证明自己或实际制作人已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授权。基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宜将生产者添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由于委托制作的性质,网站委托制作者的实际使用涵盖了网站所有者制作网站的内容。因此,网站所有者应将其视为直接侵权人。如果网站所有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则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仅考虑制作授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真实性网站制作,实际制作方应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关专业、授权等方面的证明,以查明案件事实。 , 可根据案件情况,将实际制作人添加为案件中的第三人。
关于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网站所有人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符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的,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网站制作,并应负责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实际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应按违约诉讼处理。双方的合同。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基础诉讼的著作权侵权案已由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和协议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所有者通过与网站制作方签订的合同起诉网站制作方,应如何确定损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由于调解金额是网站所有者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损失应由实际制作者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调解侵权案件也应进行著作权侵权综合审查。如果不构成侵权,则网站所有者的调解赔偿是一种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与网站的实际制作无关;构成侵权的,还应当审查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也就是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调解金额是网站所有者的损失,进而确定损失应由网站制作方直接承担。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第一案是侵权诉讼seo优化,第二案是违约诉讼。违约诉讼的基石是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构成违约的事实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侵权。如果侵权诉讼中未确认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为明确合同诉讼中网站制作当事人的责任,应全面审查确定侵权事实,网站制作当事人也可以就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抗辩。其次,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如果制作人确实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还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审查调解金额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和解所涉案件事实的认可或和解后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从立法本意来看,当事人可以根据侵权事实以外的诸多因素,包括妥协,对调解中的调解赔偿金额、事实认定等做出相应的考虑,这些因素不一定是客观事实。这也不是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防止滥用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程序开发,仍需进一步判断违约诉讼中调解金额是否合理。因此,对于基于调解案件的相关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仍应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