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制作,因口头协议没有证据,单位被判决支付网站制作费用制作照片的网站
2022-07-21
本报6月27日报道(记者 张昆 通讯员庆生)潍坊某单位在委托网站制作时称,已与网站制作当事人口头达成协议,可自行搜索通过输入一些关键字。网站,但之后,双方就该网站可以搜索到哪些关键词发生了争执。27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口头协议中没有证据,责令该单位支付网站制作费用。
2010年底,潍坊市民王先生与潍坊某单位法人赵先生达成协议,为赵先生单位主办的刊物创建网站,并发布相关费用证明给王先生,说明电子版需要各种费用。总金额约为2.8万元。这笔费用由王先生预付,以后由单位承担。返还给王先生,待网络运营后返还。协议签订后网站制作,赵先生支付了1万元。一周后,该网站启动并运行。
但是,王先生并没有收到剩余的1.8万元。赵先生表示,他口头上同意王先生的说法,即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刊物全名的关键词可以找到王先生创建的网站,但实际上是刊物全名必须在搜索引擎加上“电子”输入。版”关键词。不过网站建设,王先生表示,当时的口头约定是输入全名加“电子版”关键词。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协议内容来看seo优化,协议约定了王某为赵某所在单位创建网站的义务。赵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赵先生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义务,并责令赵先生所在公司支付余款。赵先生所在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该刊周四版由赵某单位赞助网站制作,其他版面并非潍坊赞助。在王先生创建的网站上,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潍坊”关键词和刊物全名后,即可搜索到赵先生单位主办的刊物页面。查询关键词可以反映赵先生所在单位的地域性。(潍坊)及其主办的出版物(星期四版)的页面特征,因此,如果双方在涉事网站运营后对搜索要求没有书面约定,且存在分歧,则可以认定该网站创建王先生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