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云网络关于网站开发违约责任的确定
2024-04-02
案号:(2017)闽0203民二字
案件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腾云网络(以下简称腾云网络)与被告(反诉原告)腾云网络(以下简称秋创腾云网络)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网站开发,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 庭审公开进行。
争议焦点:网站开发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协议,各阶段验收是否通过原则上应以腾云网络书面确认为准。 验收期间腾云网络未出具书面验收确认书或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项目已通过验收。 由于求创腾云网络未提供腾云网络书面确认,腾云网络也未提供书面接受确认或书面修改意见,双方违约责任应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及交易中的行业惯例双方之间。 约定是综合确定的。
本案中,双方就平台开发工作的沟通始终通过协议约定联系人的QQ、微信进行。 这种做法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行业惯例和双方的交易惯例。 从上述分析论证可以看出,求创腾云网络和腾云网络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求创腾云网络未按照约定向腾云网络交付合格的软件并进行验收seo优化,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未达到,违反了《网站建设及软件开发协议》及后续协议的规定。双方之间的补充协议。 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第一期40%余额尚未支付; 在项目半年多的时间里,求创腾云网络积极配合腾云网络的发展需求进行增补和修改,并实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并已为腾云网络交付了一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及部分二期成果。 但相关软件为腾云网络定制产品,无法在其他地方使用。 因此,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网站开发,部分支持了原告腾云网络要求秋创腾云网络返还其已支付的首期货款的请求。 原告腾云网络主张,应当按照提起诉讼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腾云网络主张的律师费有理有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腾云网络按期履行了支付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 秋创腾云网络请求判令支付余款及利息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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